近日,生態環境部發布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》(GB 37822—2019)。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,防治環境污染,改善環境質量,加強對VOCs無組織排放的控制和管理,制定該標準。
據悉,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》由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、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,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、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、中國輕工業清潔生產中心、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參與起草。
該標準規定了VOCs物料儲存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、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、工藝過程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、設備與管線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、敞開液面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,以及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要求、企業廠區內及周邊污染監控要求。
標準規定,新建企業自2019年7月1日起,現有企業自2020年7月1日起,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執行。各地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,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。
該標準為首次發布。
您有合作意向?即刻聯系我們吧!
聯系我們